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UDC 628.191:669.7/.8
GB 4912-85
(1985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1985年8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轻金属工业废气、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轻金属企业,包括氧化铝、铝、镁、钛、氟化盐,炭素和硅的冶炼厂。
1分类标准
本标准包括废气排放标准和废水排放标准。每项标准分新建厂、现有厂两大类。属于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建厂标准执行。属于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现有厂标准执行。
2标准值
2.1氧化铝、铝电解、镁、钛、氟化盐、炭素和硅冶炼生产中排入大气的废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1 轻金属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工厂类别
生产工艺及其设备
单位
排放标
准值
 
 
 
 
新建厂
现有厂
 
 
熟料窑
mg/m3
150
300
 
氧化铝
焙烧窑
mg/m3
300
500
 
 
物料加工
mg/m3
150
300
 
旁插槽(年产小于或等于5000 t)
mg/m3
150
150
 
 
旁插槽(年产大于5000 t)
mg/m3
50
50
 
铝电解
上插槽
mg/m3
50
 
 
边部加工预焙槽
mg/m3
50
80
 
中心加工预焙槽
mg/m3
30
 
 
物料加工
mg/m3
150
300
 
电炉
mg/m3
150
300
 
 
物料加工
mg/m3
150
300
 
铝电解
旁插槽
kg/t
 
8.5
氟化物
 
上插槽
kg/t
 
10
(F)
铝电解*
边部加工预焙
kg/t
2.5
4
 
 
中心加工预焙
kg/t
1.0
 
氟化盐**
制酸
mg/m3
30
 
 
镁冶炼
镁电解槽
kg/t
13
160
 
氯化炉
kg/t
10
90
 
钛冶炼
氯化炉
kg/t四氯化钛
3
19
氯化氢
镁冶炼
氯化炉
kg/t
10
30
 
钛冶炼
氯化炉
kg/t四氯化钛
3
5
二氧化硫
氟化盐
制酸
mg/m3
1000
 
沥青烟
焙烧炉
mg/m3
50
100
* 铝电解厂的氟化物系指气态、固态氟化物的中总和。
** 氟化盐厂氟化物系指氟化氢。
2.2轻金属冶炼工业废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2 轻金属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值
pH
69
69
悬浮物, mg/L
300
500
氟化物(F), mg/L
15
20
挥发性酚, mg/L
0.5
1.0
硫化物, mg/L
1.0
1.0
油类, mg/L
10
15
六合铬化合物
0.5
0.5
(Cr6+) , mg/L
 
 
3其他规定
3.1位于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区、风景区的现有厂,按新建厂标准执行。
3.2铝电解的氟化物、镁、钛冶炼工业的氯气和氯化氢排放标准,根据天窗排气口无组织散发量和烟囱排放量,分别按金属铝、金属镁和四氯化钛月平均产量计算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
3.3轻金属工业矿山废气排放粉尘,应符合重有色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矿山粉尘排放标准。轻金属工业矿山排放废水应符合重有色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矿山废水排放标准。
3.4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4.1废气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测定
选一个有代表性的车间,测定天窗排气口污染物浓度及厂房换气量,计算出单位时间天窗无组织散发量,再测定烟囱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烟气量,计算出烟囱排放量,4.2规定,计算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
4.2 物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粉尘,取样口设在除尘装置出口处;各种炉窑排放的烟尘和按浓度控制的二氧化硫、氟化氢和沥青烟取样口,设在净化回收装置出口处;未装净化设备的炉窑取样口设在炉口或污染源排放浓度最大排放口。
4.3废水排放浓度测定
六价铬取样口设在车间排出口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其他监测项目取样口设在工厂外排口,取样应注意生产和废水排放量的变化,使水样具有足够代表性。
4.4 样品保存
采集废水样品不能及时分析时应按表3规定的条件保存。
3 废水样品保存条件
测定项目
保存条件
容许保持时间,d
pH
4
5
悬浮物
4
6
4
6
挥发性酚
加氢氧化钠至pH=12或每升水样加1g硫酸铜
1
硫化物
每升水样加2ml 2mol/L 乙酸锌,1mol/L 氢氧化钠
1
油类
加硫酸至pH<2
1
六价铬
加硝酸至pH<2
10
4.5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如表4所示。
4
测定项目
测定方法
pH
见《钢铁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悬浮物
见《钢铁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见《轻金属冶炼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见《轻金属冶炼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氯化氢
见《轻金属冶炼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挥发性酚
见《钢铁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硫化物
见《轻金属冶炼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油类
见《钢铁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六价铬
见《钢铁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解释。